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8
A+ | a法院公告
吐逻盘·俊马: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57号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逻盘·俊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吐逻盘·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9839.58元;2.被告吐逻盘·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24日前借款利息275.06元,之后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812‰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吐逻盘·俊马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郭强:
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84000元;2.被告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200元;3.被告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860元;4.驳回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郭强负担24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徐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江现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8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2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举证)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举证) 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李满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倩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60000元,并从2023年5月12日开始按照每月5000元租赁费计算到挂车还回来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2327民初25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邱江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109276032)
抵押人:秦玉蓉(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011126028)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邱江平、抵押人秦玉蓉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2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5087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08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邱江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670.88元,利息人民币1939.2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610.1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尊佛哈尔·阿不列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9101230079)
债务人、抵押人尊佛哈尔·阿不列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352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654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尊佛哈尔·阿不列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36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2年3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9500.81元,利息人民币20775.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0276.5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拉什才仁(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8307050017)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44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27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7期,累计违约24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97681.18元,利息51133.37元,本息合计648814.5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包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703205319)
单诗彤(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709322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了编号:8190225424004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225424004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03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3年10月16日,你们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614063.95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人:海拉特·达列力汗(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12233030)
恩达娜·穆罕默德(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10081248)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51665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428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9月2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壹拾万零玖仟陆佰壹拾伍元伍角壹分(小写:2109615.51元);利息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陆拾伍元捌角壹分(小写:78265.81元),合计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叁角贰分(小写:2187881.32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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