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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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高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鑫久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鑫久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000元;2.被告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鑫久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088.68元。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被告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高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马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行与被告马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马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6400元;2.被告马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行支付利息4675.86元,其余利息及罚息自2022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375%计付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马建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李洋:
原告李忠辉诉你、新疆新杰恒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2512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杨锦文:
原告魏军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5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范新德:
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赵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4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柴保忠、聂新慧:
原告奇台县农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23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童延忠、童学健:
原告张天荣诉你们、王学斌、王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1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王兴东:
原告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4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玛纳斯县俊强运输部与被告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俊强运输部支付运费115380元;2.被告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俊强运输部支付利息损失2337元(计算至2022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未支付的运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运费付清为止;3.驳回原告玛纳斯县俊强运输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交纳)、公告费105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陈轩,男(654121198312244433):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3259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16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轩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4000元(贰拾陆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33年4月2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29日,已逾期212 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67948.68元(壹拾陆万柒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捌分)、利息3324.32元(叁仟叁佰贰拾肆元叁角贰分),本息合计171273元(壹拾柒万壹仟贰佰柒拾叁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俸英(女,510824196701230741)、何开强(男,510824196503020719):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368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45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俸英及抵押人何开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贰拾伍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2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已逾期24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64714.29元(壹拾陆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利息5517.38元(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捌分),本息合计170231.67元(壹拾柒万零贰佰叁拾壹元陆角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何福江(男,51082419880829071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2月4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0912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58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何福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8000元(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5年,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8年2月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已逾期157 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1263.27元(壹拾玖万壹仟贰佰陆拾叁元贰角柒分)、利息4086.21元(肆仟零捌拾陆元贰角壹分),本息合计195349.48元(壹拾玖万伍仟叁佰肆拾玖元肆角捌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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