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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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夏新智、余润谦: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新才、夏新智、余润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费及报酬共计624918元;2.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6249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6月1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6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郝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瑜与被告郝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郝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瑜支付房屋租赁费5000元;2.被告郝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瑜支付物业费6944.5元;3.被告郝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瑜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暖气费2484.68元。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郝科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高万波、梁春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顺与被告高万杰、马永虎、高万波、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高万杰、梁春梅、马永虎、高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文顺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利息32497元,合计182497元,并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陈文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630元,由陈文顺负担236元,高万杰、梁春梅、马永虎、高万波负担539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操仲华:

  原告谢林仁与被告操仲华、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24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操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谢林仁偿还借款106000元;2.驳回原告谢林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谢林仁负担979元,操仲华负担24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马玉林:

  原告倪瑾与被告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倪瑾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3966元,两项共计123966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9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479元,由被告马玉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哈斯叶提·哈拜提、朱马地里·沙买:

  我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国、何淑萍与被告哈斯叶提·哈拜提、朱马地里·沙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哈斯叶提·哈拜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建国、何淑萍返还借款本金92000元;2.被告哈斯叶提·哈拜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建国、何淑萍支付借款利息17480元,并从2022年5月21日起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朱马地里·沙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190元,由被告朱马地里·沙买、哈斯叶提·哈拜提承担。被告朱马地里·沙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方海龙、马寿兵、包学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菊青与被告方海龙、马寿兵、包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方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菊青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利息10800元,合计30800元,并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菊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70元,由方海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高博、顾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博、顾文武、吕桂芳、高合德、马常、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高博、顾文武偿还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19673.85元,本息合计119673.8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29日);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11.596‰计算;2.被告吕桂芳、高合德、马常、哈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公证公告

  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朱建新(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7412180050)

  债务人、抵押人:王小莉(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705160025)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朱建新(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7412180050)、王小莉(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705160025)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80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本金846099.38元,利息49159.85元,罚息3933.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9193.16元(大写:捌拾玖万玖仟壹佰玖拾叁元壹角陆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喀斯木·阿尤甫,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8212180038

  保证人: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2109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喀斯木·阿尤甫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79462.5元、利息58412.28元、罚息5109.07元,本息合计 942983.8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森,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1214251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2244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森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68417.14元、利息6393.12元、罚息1508.58元,本息合计 176318.8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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