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别着急开车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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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10月20日11时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阜康大队民警在G7京新高速进乌方向甘泉堡检查站执勤时,查获一名司机阿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3.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阿某交代,10月19日21时,他和3个朋友在奇台县某宾馆客房内喝酒聚餐,次日凌晨一点半结束。其间,4人共饮3瓶500克的白酒,从宾馆离开后,他们又去另一个朋友家喝酒,直至10月20日凌晨两点多才昏昏睡去。10月20日7时许,阿某驾车载着其中两个朋友前往乌鲁木齐市,没想到未到目的地就遇上交警检查。

  就在11小时前,阜康大队民警在相同地点查获了另一名司机耿某。面对检查,耿某神情紧张,眼神闪躲,还不停地喝水。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耿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饮酒驾驶。

  耿某称,10月19日19时左右,耿某和朋友在阜康市吃饭,两杯啤酒下肚后,他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因第二天要做手术,要求他回家照顾。耿某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乌市,遇到交警检查时,试图通过喝水冲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对耿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上述两起案例发生在同一地点,下面这起则属同一驾驶人、同样原因。

  10月2日11时52分,驾驶员王某驾车行至仓房沟南路长胜停车场,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民警挡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核查王某身份信息时,发现王某于2017年1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处罚。针对当日的被查,王某称,10月1日,他请朋友来家做客,23时许,两人已经喝下7瓶啤酒。10月2日一大早,王某驾车载着一车饮料前往永丰镇批发部,行驶8公里后被民警查获。最终,王某因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客车违法载货的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100元的处罚。

  民警提示

  酒驾醉驾认定的依据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采用喝水、嚼口香糖等方式,并不能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服用醒酒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酒精对肝脏的损害,但并不能分解酒精,减少酒精含量。酒精一般在人体中代谢的时间为10至20个小时。如果少量饮酒,至少要在6个小时后驾车。如果头一天饮酒量比较多或特别晚,建议第二天不要开车。(记者 韩晋 通讯员 杜渊源 王晓娟 徐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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