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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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马月芝与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525号),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65391元(利息按本金400000元,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4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2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杨固班: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玛雅房屋信息咨询海棠店与被告杨固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7470号),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6280元,额外奖励8000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1878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朱文章:

  原告梁朝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3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滴灌带加工费21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4457.3元,合计25657.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潘艳、张永基:

  原告黄生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4600元,共计14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徐继川:

  原告李文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8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6000元,金额合计138000元,并自2023年7月11日以92000元为基数按照5‰利率承担至欠款还清为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费邮寄费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常玉平:

  原告尚辽家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2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常玉平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663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常玉平:

  原告王完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 2324民初 12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常玉平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946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苏建兵:

  原告蔡志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建兵偿还借款本金 4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3228元,合计81228元;3.要求被告按一年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2023年1月30日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陈琮,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110163827

  债务人、抵押人陈琮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66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本金294729.79元,利息9885.49元,罚息365.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4980.62元(大写:叁拾万零肆仟玖佰捌拾元陆角贰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皖蓉,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04100727

  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瑞丽

  债务人、抵押人王皖蓉及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强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8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823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294755.48元,利息75104.93元,罚息6218.8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76079.3元(大写:壹佰叁拾柒万陆仟零柒拾玖元叁角)。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伊斯拉木江· 阿不来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9194034

  债务人、抵押人:吐尔逊娜依· 格依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1211232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伊斯拉木江· 阿不来提、吐尔逊娜依· 格依提、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山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6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290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311678.1元,利息21005.06元,罚息1565.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4248.34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贰佰肆拾捌元叁角肆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卢珩,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309120517

  债务人、抵押人卢珩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2年8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019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321720.74元,利息17242.18元,罚息2055.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1018.90元(大写:叁拾肆万壹仟零壹拾捌元玖角整)。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张建新,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212172017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张建新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山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80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46264.42元,利息14791.88元,罚息1018.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2074.64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零柒拾肆元陆角肆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洪刚

  借款人、抵押人:王洪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507170037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洪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4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于国斌、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于国斌,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402260736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于国斌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4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赵新华

  借款人、抵押人:赵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606202812

  因债务人、抵押人赵新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8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飞、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刘飞,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790803161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玉龙、杨霞霞

  借款人、抵押人:李玉龙,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911204017

  抵押人:杨霞霞,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9080280027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玉龙、杨霞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8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游柏东、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游柏东,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41115023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游柏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保利

  借款人、抵押人:张保利,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803090613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保利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祎、吴加彬、 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祎,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06251733

  保证人:吴加彬,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711198150

  保证人: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吴加彬、 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骆发燕、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骆发燕,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309110087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骆发燕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吴俊雅、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吴俊雅,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70512136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吴俊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薛淑娟、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薛淑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70512136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薛淑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斌、陈平、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刘斌,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6803247653

  借款人、抵押人:陈平,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7101287663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斌、陈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5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卓鹏

  借款人、抵押人:张卓鹏,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805150610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卓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6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京梅、张程程

  借款人、抵押人:张京梅,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5812102829

  保证人:张程程,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502072824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京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张程程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6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向向,公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8706251721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6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向向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087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起至2039年6月20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玖仟元(289000元)整。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27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向向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向向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087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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