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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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田新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洁、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田新龙、任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48981.95元;2、被告田新龙、任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3、被告田新龙、任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59元。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新疆华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元,被告田新龙、任洁负担107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田新龙、任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薛梅、刘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薛梅、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052.93元;2、被告薛梅、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11.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薛梅、刘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高继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俊与被告高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高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海俊支付货款11556元;2、被告高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海俊支付公告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高继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马玉林:

  原告姜兵文与被告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林江:

  原告王晓龙与被告林江、吴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马述仁:

  原告张蕊与被告马述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朱祥顺:

  原告何玉新与被告朱祥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李百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李百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百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垫付款2462元;2、被告李百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46.2元;3、被告李百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保全费52元;4、驳回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李百拴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明与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杨志明支付工程款550000元;2、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杨志明支付利息91754.3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5日),剩余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杨志明支付公告费700元;4、驳回原告杨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0元,由原告杨志明负担304元、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0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王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1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准予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王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葛绘山(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110220818)

  抵押人:杨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205111243)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4175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借款本金:叁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壹元壹角捌分(小写:335691.18元),利息:叁万陆仟捌佰捌拾叁元捌角贰分(小写:36883.82元)【其中复利:2256.64元,罚息:793.63元),本息合计:叁拾柒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小写:372575.00元,截至2023年8月8日)【(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33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亦根(男,332601197209091812)

  抵押人:徐永青(女,332601197401282029)

  保证人:新疆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99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杨亦根及抵押人徐永青,保证人新疆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1万元(肆拾捌万壹仟元)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7月26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5月30日,现已逾期29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16863.53元(叁拾壹万陆仟捌佰陆拾叁元伍角叁分)、利息5151.9元(伍仟壹佰伍拾壹元玖角),本息合计322015.43元(叁拾贰万贰仟零壹拾伍元肆角叁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夏木古丽·卡德尔(女,65010819820701202X)

  抵押人:木沙·祖农(男,650102195504043517)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01565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夏木古丽·卡德尔及抵押人木沙·祖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叁拾叁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10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5月30日,现已逾期233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65239.09元(贰拾陆万伍仟贰佰叁拾玖元零玖分)、利息8892.13元(捌仟捌佰玖拾贰元壹角叁分),本息合计274131.22元(贰拾柒万肆仟壹佰叁拾壹元贰角贰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利安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新)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盈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琴)

  保证人:杨万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125905X)

  保证人:唐娜娜(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412210420)

  保证人:张月梅(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101292220)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汇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万新于2021年11月4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1)(融汇支行)借字第2021110400005009号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新疆盈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围华于2020年5月3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0)(融汇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005310000005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新疆盈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河、杨万新、唐娜娜、张月梅于2021年11月4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1)(融汇支行)保证字第2021110400000007号的《保证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057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个月。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利安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3年8月9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5078元,共计欠款人民币2025078元,以及自2023年8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利安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新)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盈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琴)

  保证人:杨万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125905X)

  保证人:唐娜娜(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412210420)

  保证人:张月梅(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101292220)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汇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万新于2022年5月3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2)(融汇支行)借字第2022053100004044号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新疆盈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围华于2020年5月3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0)(融汇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005310000005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杨万新、唐娜娜、张月梅、新疆盈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琴于2022年5月3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2)(融汇支行)保证字第2022053100000055号的《保证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79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利安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3年8月9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7627.45元,共计欠款人民币3037627.45元,以及自2023年8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8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陈得志,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3020012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陈荣,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06226522

  借款人、抵押人陈得志、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陈荣的与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8071830210000428号《借款合同》,借款人陈得志、共同借款人陈荣向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3日,抵押人陈得志、陈荣与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B807182118000007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4992号】。

  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陈得志、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陈荣邮寄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上述合同于2022年12月21日到期,现已逾期,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欠缴利息等费用,截至核实债务之日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现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偿还截至2023年7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捌拾玖元陆角玖分(18389.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叁佰捌拾玖元陆角玖分(208389.69元),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王艳红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谭莉群、王艳红

  联系电话:13209902282、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新祖(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02142554)

  抵押人:姜萍(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303063120)

  借款人、抵押人王新祖、姜萍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的负责人董龙于2018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22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及编号:2018年抵字第01022号《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6654号】。

  借款人王新祖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贷款壹佰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止,利率为5.541666‰,同时双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分别位于: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6号1幢2040号,房产证编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271881号;二、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6号1幢2039号,房产证编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271880号。

  以上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截至2023年8月22日,以上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现合并名称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借款本金947462.50元,利息315156.70元,合计人民币1262619.20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贰仟陆佰壹拾玖元贰角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6654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怕提古丽·阿卜里克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9105102701)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1979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4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怕提古丽·阿卜里克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贰拾壹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41年4月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月24日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5月30日,已逾期44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00144.35元(贰拾万零壹佰肆拾肆元叁角伍分)、利息5060.72元(伍仟零陆拾元柒角贰分),本息合计205205.07元(贰拾万伍仟贰佰零伍元零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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