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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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贾凯、陈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霞、贾凯、陈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杨霞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381.49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10993.95元;2.被告杨霞以借款本金54381.49元中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301057‰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被告杨霞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3500元;4.被告贾凯、陈永红对被告杨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贾凯、陈永红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霞追偿;6.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霞、贾凯、陈永红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阜康产业园区阜东一区不动产权证号(2019)阜康市不动产权第0003110号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19)阜康市不动产权第0002912号土地上的房屋抵偿给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赵欣怡、朱殿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欣怡、朱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赵欣怡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22年5月7日的借款利息47055.19元;2.被告赵欣怡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中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437499‰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8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被告赵欣怡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4500元;4.被告朱殿军对被告赵欣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朱殿军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欣怡追偿;6.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欣怡、朱殿军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张学侠:
原告张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整;2.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77.5元;3.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3年2月14日之后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止;4.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斌:
原告李彦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6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8月25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合计268100元;以上本金与利息合计568100元;3.判令从2023年6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 14.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云:
本院受理原告唐德花与被告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德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德花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驳回原告唐德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00元,由被告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叶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汤健昌:
本院受理原告呼图壁县拓疆保温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0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31371元及利息1811元,合计331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举证)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陈文俊:
原告王跃宏诉你、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5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常宏、陈文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常宏、陈文俊支付利息46000元合计146000元;3.本案邮寄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庆海:
原告候选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6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告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柳树庄村的一套住宅和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手续移交给原告,该房子价值拾贰万元;2.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涛,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00211143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54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2月23日至2038年2月2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280213.23元、利息6753.12元,合计人民币286966.35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玖佰陆拾陆元叁角伍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刚华,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410011813
借款人、抵押人:权雪花,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8072515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4090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8月1日至2031年8月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刚华、权雪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0期(其中连续逾期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283141.28元、利息2749.97元,合计人民币285891.25元(大写:贰拾捌万伍仟捌佰玖拾壹元贰角伍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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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曹新勇,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80107051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9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0)新乌证内字第3623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捌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0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曹新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4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96831.29元、利息4513.9元,合计人民币101345.19元(大写:壹拾万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壹角玖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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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宝库,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504126410
抵押人:魏永凤,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601256428
保证人:李宝华,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20328641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6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3310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68个月,自2011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保证人李宝华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宝库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4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74477.74元、利息4195.35元,合计人民币78673.09元(大写:柒万捌仟陆佰柒拾叁元零玖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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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盘玲,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911191865
抵押人:王相华,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11024181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4093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1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盘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6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73392.53元、利息4732.94元,合计人民币78125.47元(大写: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肆角柒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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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力努·合帕尔,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1022605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10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字第3932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陆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29年11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丁力努·合帕尔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1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71318.51元、利息2753.9元,合计人民币74072.41元(大写:柒万肆仟零柒拾贰元肆角壹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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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404162038
抵押人:韩荣兰,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40403202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2655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5月14日至2031年5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5期(其中连续逾期1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87465.39元、利息5096.75元,合计人民币92562.14元(大写:玖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壹角肆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田路,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2113017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0)新乌证内字第260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0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田路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5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21日欠款本金86298.44元、利息5161.88元,合计人民币91460.32元(大写:玖万壹仟肆佰陆拾元叁角贰分),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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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欣,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50402042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772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44年11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郭欣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22日欠款本金254976.41元、利息10815.35元,合计人民币265791.76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柒角陆分),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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