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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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娟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柳娟返还空调、洗衣机、冰箱款合计7987 元;2.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柳娟退还彩电款 2088元,原告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海信彩电60E3F黑”一台退还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3.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柳娟赔偿以 9985 元为基数,按利率 3.65%计算,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补充责任;5.驳回原告柳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郭强:
原告胡献龙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强、王帅立即向原告支付5辆车土方拉运费91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郭强、王帅支付利息 7068.6元,合计98868.6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张飞:
原告周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3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飞支付借款利息24438元,合计54438元;3.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周志勇:
原告马玉宝诉你与夏新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2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运费6500元,利息118元,合计6618元;2.本案诉讼费及投递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李兴亮:
原告王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6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88元;3.判令被告从2023年4月6日以后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7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王永江:
原告李成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045.7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索要欠款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23045.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张评仁、刘艳萍:
原告张万军与被告张评仁、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评仁、刘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张万军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2.驳回原告张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元,保全费350元,由被告张评仁、刘艳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戚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0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5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斌、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816000028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990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7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6966.05元;利息人民币13527元、罚息人民币30.2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8号
借款人、抵押人:许仁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许仁才、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354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15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9361.98元;利息人民币8392.85元、罚息人民币45.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吴中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10191057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4月20日与借款人吴中华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33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5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8月2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玖万玖仟捌佰叁拾元壹角(99830.10元)、利息叁仟叁佰叁拾陆元玖角壹分(3336.91元),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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