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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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陈正明:

  本院执行的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执行人陈正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陈正明登记在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20区2丘4栋1单元8层8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网络询价691426.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魏国江诉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魏国江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1.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350号农家庄园11栋2号房屋;2.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350号农家庄园 11栋3号房屋;3.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350号农家庄园11栋4号房屋。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评估报告每套552350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49711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石国辉: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10号原告赵明与被告石国辉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石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明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石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明偿还2023年3月20日前利息34233元。案件受理费1906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石国辉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何应林:

  本院受理的王建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何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建军给付代偿款68049元;2.被告何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建军支付利息损失6630元;3.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70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何应林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宋建江:

  原告石河子花园镇香林园艺场诉、玛纳斯县蒲玛情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5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6005元,运费14200元,合计13020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190.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吴素萍、张忠彦:

  原告许根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3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尽快偿还借原告的现金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800元,合计27800元;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司俊青、杜启峰:

  原告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购房贷款19836.2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15.8元,自2020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付清全部垫付住房贷款为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丁龙江、马米乃:

  原告潘存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2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金8211元;2.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11938元;3.2023年5月26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0‰计算到货款本金付清为止;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胡卫刚:

  原告毛会清诉你与吴忠、孟凡志、李新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2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1039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利息9669元;3.判令被告承担2023年3月15日后延期给付利息,月利率3.85%,至付清全款为止;4.判令被告吴忠、孟凡志、李新战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责保险费、保全费;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张红伟、王春英:

  原告郑伟、尹静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 2324民初16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97360元,合计197360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9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蛟、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338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158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7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5938.05元;利息人民币5515.37元、罚息人民币31.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3号

  借款人(抵押人):杜娟、董占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杜娟、董占军、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616000119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41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9062.79元;利息人民币8962.56元、罚息人民币44.6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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