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A+  |  a

  法院公告

  刘海深: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红诉被告刘海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88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0972元(53500元×4.9%×8年=20972元);3.本案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三项合计7517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崔建:

  原告袁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153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3410元(以47700元为基数,按年息3%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2023年3月30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赵焕斌: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赵焕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973.2元、利息2711.52元;2.被告赵焕斌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3.被告赵焕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4.被告赵焕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费309元;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受理费5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焕斌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马乐: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乐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180元、利息4272.01元;2.被告马乐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的标准计算);3.被告马乐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4.被告马乐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费409元;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苏萌: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苏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700元、利息7447.51元;2.被告苏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3 年 2月 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的标准计算);3.被告苏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4.被告苏萌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费703元;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27元,公告费600元,被告苏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肖回仁: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回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据融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肖回仁偿还《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4082.46元;2.判令被告肖回仁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月利率按8.51875‰计算);3.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金高、金国英: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高、金国英、屠啸寅、叶赵英、蔡文兰、蔡文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区被告金高、金国英偿还《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35573.28元;2.自2023年6月1日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月利率按13.4375‰计算);3.判令被告屠啸寅、叶赵英、蔡文兰、蔡文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1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林江:

  原告王晓龙与被告林江、吴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马玉林:

  原告姜兵文与被告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66号

  被申请人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407210412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32116000911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向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用于购置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28号24栋4单元11室的房产,并以该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4336号】。

  根据《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借款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应按期偿还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由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供抵押担保。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我处申请称:截止2023年1月30日,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已连续13期未向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如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2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发送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并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发送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于2023年2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欠缴利息等费用,截止核实债务之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现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巴克拉木·阿布拉哈提偿还截止2023年5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柒佰陆拾玖元柒角壹分(小写:298769.71元),利息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壹拾玖元壹角肆分(小写:6119.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伍分(小写:304888.85元),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雷雅淇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谭莉群、雷雅淇

  联系电话:18097600207、1390996500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热合曼·芒苏尔:

  借款人、抵押人热合曼·芒苏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407252411)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9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62116000120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8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热合曼·芒苏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热合曼·芒苏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3月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3年8月31日,贷款已连续累计逾期14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热合曼·芒苏尔尚欠贷款本金292727.72元,利息15523.77元,共计欠款308251.49元,以及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