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道行驶还超速,悲剧瞬间发生……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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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十起事故九起快,这是每个驾驶员都懂的道理,可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做“飞车党”,最终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9月5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起在市区超速行驶碰撞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员:超速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遵守交通法规,远离交通事故。
事故瞬间
“妈,你出门留意看车!”4月4日一大早,克拉玛依市正值交通早高峰,74岁的李大妈在儿子的嘱咐下出了家门,准备去附近早市买菜。
走出小区后,李大妈照惯例准备由西环路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处穿过,走向最右侧机动车道的公交站台乘车。9时49分,一辆公交车缓缓驶入车站,李大妈看见后连忙小跑着冲过非机动车道,因为这辆车正是她要乘坐的车次。
李大妈穿过非机动车道时,突然飞速驶来一辆小轿车。驾驶员陶某没有留意到正在穿行马路的李大妈,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将李大妈撞“飞”。
陶某看到躺在血泊中的李大妈慌了神,连忙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事故调查
很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民警和急救车辆及人员赶到现场,但李大妈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据了解,事故现场位于公交站台路段,属非机动车道,公安交管部门为预防早高峰期间道路拥堵,规定早9时至10时30分,右转车辆可借非机动车道通行,并在路口处设有借道通行指示牌。
也就是说,陶某驾驶机动车在事发时段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并无问题,问题出在速度太快。经检验鉴定,确认事发时车速超过70公里/小时,而该非机动车道限速40公里/小时,陶某超速已达70%,属于严重超速违法行为,这也是此次事故的原因。
“我上班快迟到了,确实着急,一路上不但开得快,注意力也不集中……”事发后,陶某后悔不已。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陶某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马路,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陶某负全部责任,李大妈无责。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负刑事责任。
事故反思
“老司机”都明白一个道理:很多交通事故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一个“快”字,只要车速慢下来,造成恶性后果的概率就会随之降低。超速行驶不但会让驾驶员的反应距离延长,还会令人反应能力下降,尤其在市区道路上,车流量大、行人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疑会加重后果。因此,驾驶人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不超速。
除此之外,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或过马路时,也需“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并按规定行走在人行道上,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不翻越护栏,横穿马路时应走过街设施或斑马线,切勿闯红灯。
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也将加大路面巡逻,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加大对危险、事故多发路段及时段的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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