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过长 “挤”进货车超车头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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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任圣浩)9月3日12时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昌吉大队民警巡逻至G30连霍高速榆树沟停车场时,发现一辆停靠的白色小货车有点“夸张”:装载的槽钢长度约12米,超出车身一倍有余,且只用几条缆绳简单固定,行车时稍有不慎,槽钢就有可能散落,碰撞后方车辆。

  民警对驾驶人王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核查,这辆轻型货车车身长度为5.9米,拉运的槽钢长度超出车厢3.5米,超出车头2.7米,已属于严重超长。王某表示,知道这样装车不合规定,但为图方便、节约成本,仍抱着侥幸心理上路。

  随后,民警对王某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并以警车护送的方式引导货车从就近出口安全驶离高速,责令王某联系车辆将货物转运,消除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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