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7
A+ | a法院公告
马良: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29088.41元(截至2023年1月20日),合计259088.41元;2.被告马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标准计算,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驳回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2元、公告费550元,由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被告马良负担57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冯延武、赵多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拥军与被告冯延武、赵多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冯延武、赵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易拥军给付劳务费252977元,承担利息66452.55元,合计319429.55元,并以2529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易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1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018元,由易拥军负担316元,冯延武、赵多萍负担67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昌吉市丰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剑飞诉被告昌吉市丰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昌吉市丰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自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3日的工资7485元;2.判令昌吉市丰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7月3日,共计31300元,(计算方式: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3月31日薪资为4500元/月,共计14250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日薪资为5500元/月);3.判令昌吉市丰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5500元,作为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以上合计44285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李棒棒: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棒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马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沈玉平:
原告王婷婷与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以继承被继承人陈忠遗产范围为限偿还原告王婷婷借款350000元;2.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以继承被继承人陈忠遗产范围为限偿还原告王婷婷利息损失92400元(2017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案件受理费10881元,由原告王婷婷负担4083元,由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负担67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温小国、王秀娟: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小国、王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温小国、王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8000元及利息224602.92元(截至2022年5月23日),合计972602.92元;2.被告温小国、王秀娟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2.107713‰标准计算,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 5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被告温小国、王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告温小国、王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5.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温小国、王秀娟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经营权证:新型(2016)第00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温小国、王秀娟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38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被告温小国、王秀娟负担136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海吉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益多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海吉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7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牛羊肉款3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527.6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5日,34000元×18个月×0.0123);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12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马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行与被告马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马建军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6400元;2.判令被告马建军支付截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贷款利息4675.86元,后期产生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直至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康市人民法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吐送江·日杰普: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柱兵诉吐送江·日杰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6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311400元;2.判令被告以欠款本金31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5600元;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沙坤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德洪诉被告沙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沙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德洪偿还借款1000元;2.被告沙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德洪支付逾期利息773元,并以1000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2年12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为止;3.公告费950元由被告沙坤云承担;4.驳回原告高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沙坤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7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彭璐,女(650104198805230742)
尹泽林,男(650108198802011013)
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7006021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6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彭璐及抵押人尹泽林,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9万元(壹佰万零玖仟元)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47年10月2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2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5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938476.88元(玖拾叁万捌仟肆佰柒拾陆元捌角捌分)、利息77368.96元(柒万柒仟叁佰陆拾捌元玖角陆分),本息合计1015845.84元(壹佰零壹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捌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强勇,男(652324199308021619)
张恒萍,女(650103199210155120)
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8003916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强勇及抵押人张恒萍,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9万元(叁拾玖万玖仟元)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48年10月1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78209.51元(叁拾柒万捌仟贰佰零玖元伍角壹分)、利息32176.27元(叁万贰仟壹佰柒拾陆元贰角柒分),本息合计410385.78元(肆拾壹万零叁佰捌拾伍元柒角捌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占飞,男(42112519790117001X)
高晓利,女(421125197810090049):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9年9月2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9003834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占飞及抵押人高晓利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肆拾捌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9年9月2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38583.4元(肆拾叁万捌仟伍佰捌拾叁元肆角)、利息32250.03元(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零叁分),本息合计470833.43元(肆拾柒万零捌佰叁拾叁元肆角叁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琼芳,女(513031197512215400):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0009098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琼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10年,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1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6435.91元(叁拾陆万陆仟肆佰叁拾伍元玖角壹分)、利息46975.71元(肆万陆仟玖佰柒拾伍元柒角壹分),本息合计413411.62元(肆拾壹万叁仟肆佰壹拾壹元陆角贰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木海热木·艾合麦提,女(6531291996102
1064X):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5月8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1003888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2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木海热木·艾合麦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叁拾伍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51年6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43572.92元(叁拾肆万叁仟伍佰柒拾贰元玖角贰分)、利息42478.38元(肆万贰仟肆佰柒拾捌元叁角捌分),本息合计386051.32元(叁拾捌万陆仟零伍拾壹元叁角)。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徐光明,男(652201196509181631)
徐乾云,男(652201199211201218):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4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2259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5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徐光明、抵押人徐乾云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肆拾叁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3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3日,贷款已逾期239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06412.03元(叁拾万零陆仟肆佰壹拾贰元零叁分)、利息7295.89元(柒仟贰佰玖拾伍元捌角玖分),本息合计313707.92元(叁拾壹万叁仟柒佰零柒元玖角贰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皓程,男(65010119870428001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2580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8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张皓程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壹佰玖拾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6年7月4日起至2046年7月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3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3日,贷款已逾期30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685634.19元(壹佰陆拾捌万伍仟陆佰叁拾肆元壹角玖分)、利息49305.94元(肆万玖仟叁佰零伍元玖角肆分),本息合计1734940.13元(壹佰柒拾叁万肆仟玖佰肆拾元壹角叁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许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622051X
抵押物共有人:王玉娥,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80510042X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碱沟西路北侧稻香新村16-1-301的房地产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于2009年1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许斌,抵押物共有人王玉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米证字第00900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7月3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叁万伍仟壹佰叁拾壹元陆角柒分(35131.67元)、利息肆佰叁拾贰元玖角(432.90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9月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以稳定确保发展,以发展促进稳定
- 《新疆法制报》更名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举行
- 如何讲好法治新疆故事?这场座谈会收获满满
- 亚洲“心脏” 脉动强劲
- 推动新疆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调解让行政复议更有温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