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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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64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古丽·吐尔逊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古丽·吐尔逊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6045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6619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古丽·吐尔逊向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36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307号D8-3-303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16日至2037年2月1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已连续4期、累计10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3月23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在2023年4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9060.83元,利息人民币4240.15元,罚息人民币157.95元。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500元、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9日

  核债通知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木垒县乾基碳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吴伯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6602185412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王宇新,男,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670219141X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胡全红,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6910070022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王阳,男,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5601271416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张秋珍,女,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6010291428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黄智刚,男,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5704121410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王美彦,女,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5704101428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张杰,男,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8005260039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王全国,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911140798

  被执行人(借款人)于2019年3月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借款700万元,该笔借款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借款人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及抵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木垒县乾基碳制品有限公司以及保证反担保人吴伯华、柳水娟、王宇新、胡全红、王阳、张秋珍、黄智刚、王美彦、周大鸣、张杰签订了合同编号:2019年委保字第009号《委托担保合同》、2019年抵保字第010号《抵押反担保合同》、2019年抵保字第011号《抵押反担保合同》、2019年抵保字第012号《抵押反担保合同》、2019年保字第002号《保证反担保合同》、2019年个保字第011号《保证反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反担保人及保证反担保人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504号。

  因被执行人(借款人)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偿还上述贷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编号:乌行(2020)(昌吉分行)展字第2020102300001018号《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600万元,展期至2021年6月22日,上述展期贷款继续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木垒县乾基碳制品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伯华、王宇新、胡全红、王阳、张秋珍、黄智刚、王美彦、张杰、王全国分别于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签订了《合同》以及编号为2020年保字第037号《保证反担保合同》、2020年个保字第091号《保证反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合同、承诺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在申请执行人代偿后5日内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代偿款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各方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877号。

  因被执行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代被执行人(借款人)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代偿借款本金550万元,被执行人(保证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60万元,于2023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0万元,综上,被执行人未偿还代偿款总金额为440万元。

  根据各方所签署合同、承诺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应按期如约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代偿款。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前述代偿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3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44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合计2434454.78元(说明:委托担保合同第5.1.1条规定: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甲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代偿款及代偿资金占用利息,代偿资金占用利息以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委托担保合同第12.2条规定:甲方未按照与债权人融资业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甲方除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乙方代甲方向债权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及乙方实现债权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具体详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债务清单》)。

  现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此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7日内、直接送达为3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另,前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8月24日。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附件:《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债务清单》复印件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0991-2828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9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彭光国(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12022610)

  我行于2017年10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彭光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926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彭光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彭光国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5926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8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樊利朋(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8611205236)

  抵押人:樊万和(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208214819)

  抵押人:刘凤兰(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11204486X)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樊利朋,抵押人樊万和,抵押人刘凤兰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112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4月8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32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樊利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樊利朋,抵押人樊万和,抵押人刘凤兰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1121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8月29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俸英(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701230741)

  抵押人:何开强(公民身份证码:510824196503020719)

  我行于2013年5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俸英,抵押人何开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68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贷款金额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45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俸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俸英,抵押人何开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688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8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7708171111)

  抵押人:布威海丽且·库尔班尼亚孜(公民份号码:653221198507141148)

  我行于2016年4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抵押人布威海丽且·库尔班尼亚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1625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了(2016)新证经字第78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抵押人布威海丽且·库尔班尼亚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1625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8月2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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