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提车出事故 没牌没保险的新车谁赔 法院:双方均有责任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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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托人提车途中遭遇事故,没有牌照没有保险的新车该由谁赔偿?8月23日,记者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2021年6月,原某从山西省太原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一辆汽车,但因时间安排,不能自行前往提车,于是,原某有偿委托陈某帮忙将新车开回晋城市。陈某收到委托,动身前往太原市,经过认真核查,车辆完好无损,只是未办理临时牌照,也未购买保险。陈某并未在意,当即驾车返回。
返程途中,陈某为躲避高速公路路面上的一块弹簧钢板,撞到了公路护栏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陈某受伤。
陈某第一时间联系原某,告知事故发生与车辆损毁情况。原某十分心疼,认为陈某因自身过错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已无维修价值,陈某应赔偿自己新车的损失。陈某却觉得其受委托前往太原市提车,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车辆的损失不能报保险公司赔偿,完全是因为原某未为新车投保,损失应当由原某承担。原某、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陈某在驾驶车辆途中因自身过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原某车辆受损,对于该次事故,陈某应负全部责任。原某委托陈某提车时,案涉车辆未办理临时牌照、未购买保险;而陈某在明知该车辆不符合上路条件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双方均应预见到该车辆在提车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索赔,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综合考虑原某、陈某双方的利益及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在本案中原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协商委托事宜时,均知晓驾驶无牌、无保险新车上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面临损失无法索赔的巨大风险,因此双方对车辆损失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
法院认为,部分买车人为图省事,不给新车办理临时车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开车上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同时也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这种现象,提醒广大群众要知法守法,避免侥幸心理,购买新车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后再行驶,做好安全评估,注意安全防范,做好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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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后需要办什么手续?
1.给车上保险,主要是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等;
2.去车管所登记,办理行驶证以及车牌号;
3.拿到汽车的相关资料,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车牌号等,就可以上路行驶。
机动车登记需要如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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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怀期待地购入一辆新车,结果上路才8天,就被酒驾司机追尾,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2月,小张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追尾小王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小王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离开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小王将小张起诉至法院。小王表示,自己的车才购买8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维修后也对车辆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小张辩称,他已赔偿了此次车辆受损的修理费6万余元,不该再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涉诉车辆购买仅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维修的69项部件全部为更换,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综合考虑小王车辆的购买时间、评估机构的结果、实际修理情况等多重因素,法院对小王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小张赔偿。
法官说法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中,法院应当支持的费用项目中,有因车辆无法修复重置的费用,但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要考虑以下因素:(1)在责任划分中:请求赔偿方的责任程度较低;(2)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3)在索赔程序上: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贬值金额;(4)在车龄上:待售新车或上路2年内的车辆。
据8月24日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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