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A+ | a法院公告
马哈木提·马义提、努尔尼沙·牙合甫:
原告贺凯、王佳与被告马哈木提·马义提、努尔尼沙·牙合甫、胡俊、孔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533713.2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3月6日为22976元;以上合计556689.2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狄建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诉被告狄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狄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支付油款46600元,承担利息5506.6元,合计52106.6元;2.被告狄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油款26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承担利息至油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狄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油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745%承担利息至油款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党五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萍诉被告党五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党五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永萍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支付利息1230元,合计12230元;2.被告党五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永萍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何成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光与被告何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何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建光借款28000元;2.驳回原告刘建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何成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双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东与你们民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巴州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明东支付租赁费71260元;2.被告巴州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明东支付利息18857元;3.被告李双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5.驳回原告张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8.32元,由被告巴州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双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窦永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雪莲诉窦永莲民间借贷纷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23)新232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2934元(原告已交)”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867元(原告已交纳)”。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永刚与被告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白永刚支付陶粒砖款292020元;2.被告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白永刚支付公告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金柱、张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祥顺诉李金柱、张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4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531500元、水费10000元、枯树清理费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以641500元为基数按15‰计息,从欠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彭亚军:
原告李新文诉被告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赵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海龙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梁海龙借款本金29264元,承担利息17137元, 合计46401元;2.驳回原告梁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梁海龙负担171元,赵勇负担990元。公告费700元,由赵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马兰花:
原告杨镘欣诉被告马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昌吉市浩峰恒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玉明与被告昌吉市浩峰恒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60000元;2.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5000元;3.被告承担以月利率 5‰计算自 2023年7月 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富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名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筑成博容商贸有限公司、李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978号案件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579615.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8980.78元(计算方式:579615.6元×5%);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费3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 10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陈淑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淑花与被告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杨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即638元,由杨淑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申健明(身份证号码:65012119950411081X)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6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申健明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举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539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起至2047年6月20日止,贷款金额壹佰零叁万元整(10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2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申健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申健明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539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申政伟(身份证号码:654201196512250011)
抵押人:时素玲(身份证号码:654201196708270022)
我行于2020年11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申政伟,抵押人时素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898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日起至2034年12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59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申政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申政伟,抵押人时素玲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3898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月23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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