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商庆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商业及公寓商业-1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J2ULXK
法定代表人:赵海龙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商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3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100183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1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2月,借款人新疆商庆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3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51号《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人民币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展期期限为6个月,即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企业资金紧张,借款人新疆商庆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51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合同要素变更。贷款金额人民币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5日,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并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补字第100040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40号《担保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7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11日贷款逾期17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2083200.00元(贰佰零捌万叁仟贰佰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230400.00元(贰拾叁万零肆佰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50313600元(伍仟零叁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1300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粤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4-C1栋F13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J6GK3G
法定代表人:王琪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粤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100184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1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2月,借款人新疆粤奥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50号《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人民币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展期期限为6个月,即从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企业资金紧张,借款人新疆粤奥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50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申请合同要素变。贷款金额人民币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5日,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并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补字第100041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4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7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11日贷款逾期17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00元(肆仟捌佰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2083200.00元(贰佰零捌万叁仟贰佰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230400.00元(贰拾叁万零肆佰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50313600元(伍仟零叁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1300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 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2日
核 实 债 务 通 知 书
债务人、抵押人:韩凤凤(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8204132025)
债务人、抵押人韩凤凤(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8204132025)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借款人、抵押人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3031号]。现债务人韩凤凤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6月20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35768.69元,利息:12759.67元,本息合计448528.36元。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以债务人韩凤凤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2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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