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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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张润清、闫相虎:

  本院受理钟文萍诉张润清、闫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二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四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盛万勋:

  原告陈莉与被告盛万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准许原告陈莉与被告盛万勋离婚;2.婚生女盛湘茹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盛万勋自2022年5月起支付婚生女盛湘茹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婚生女盛湘茹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陈莉负担300元,被告盛万勋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马路麻:

  原告张哈夫彦与被告马路麻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哈夫彦与被告马路麻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张哈夫彦负担300元,被告马路麻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刘耀刚: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94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李舰、麻建、许卫宗: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亮诉被告李舰、被告麻建、被告许卫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92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张建程: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82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骆发燕,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309110087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0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陆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216个月,自2013年8月15日至2031年8月15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骆发燕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4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349275.51元、利息17254.2元,合计人民币366529.71元(大写:叁拾陆万陆仟伍佰贰拾玖元柒角壹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孟庆刚,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3263416

  保证人:孟庆龙,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20614341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929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1月6日至2044年11月6日。保证人孟庆龙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孟庆刚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1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338556.68元、利息18638.02元,合计人民币357194.7元(大写:叁拾伍万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柒角整),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军军,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304144708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4011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44年11月27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军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9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295127元、利息17613.78元,合计人民币312740.78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柒佰肆拾元柒角捌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林佳,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91082808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403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34年12月1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林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6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205183.88元、利息13003.82元,合计人民币218187.7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壹佰捌拾柒元柒角整),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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