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31
A+ | a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俊雅,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70512136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910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肆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吴俊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0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460988.75元、利息28014.74元,合计人民币489003.49元(大写:肆拾捌万玖仟零叁元肆角玖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薛淑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91026200X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412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3月14日至2034年3月14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薛淑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526583.66元、利息31617.83元,合计人民币558201.49元(大写:伍拾伍万捌仟贰佰零壹元肆角玖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斌,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6803247653
借款人、抵押人:陈平,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7101287663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834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陆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4月2日至2034年4月2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斌、陈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6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483157.67元、利息30351.28元,合计人民币513508.95元(大写:伍拾壹万叁仟伍佰零捌元玖角伍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保利,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80309061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374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4月24日至2034年4月2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保利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457726.3元、利息28749.03元,合计人民币486475.33元(大写:肆拾捌万陆仟肆佰柒拾伍元叁角叁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卓鹏,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805150610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065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伍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卓鹏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9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268306.55元、利息16059元,合计人民币284365.55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叁佰陆拾伍元伍角伍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京梅,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5812102829
保证人:张程程,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5020728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854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叁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68个月,自2014年9月17日至2028年9月17日。保证人张程程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京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1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395596.16元、利息23712.67元,合计人民币419308.83元(大写:肆拾壹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捌角叁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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