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不肯续租 店铺转让费应退还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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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江燕
今年3月21日,兵团第四师居民冯某花13万元转让费,从祝某处接手了一家母婴用品店。合同签订仅7天,冯某得到消息:店铺所有权人不同意续租,母婴用品店无法继续经营。
13万元就这样打水漂?5月,冯某让祝某返还转让费无果,诉至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法官了解到,冯某从祝某处接手母婴店时,双方约定转让店内全部设备及货品,可继续使用原营业执照,祝某还帮助冯某开展店铺运营工作。此外,祝某虽是该店铺的“二房东”,但其曾口头承诺,该店铺可以续租。
冯某很快被告知,该母婴店租赁期满后,店铺所有权人要收回房屋,不再续租,这意味着冯某花13万元只“买”到一批设备和货品,面临着无载体销售的窘境。
庭审中,祝某拒绝退还转让费。他认为,13万元是对店铺剩余租期和店内物品、设备估值的费用,与该店铺能否续租无关。至于冯某无法继续租赁该店铺,属于商业风险,应自行承担。
考虑到案件实际及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法官决定开展调解。承办法官先向祝某释明民法典在转租方面的规定:转让店铺涉及经营权和租赁权的转移,需征得租赁商铺所有权人的同意。
同时,法官向冯某说理,表示其应支付接手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等费用。
最终,冯某、祝某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与两人一起到涉案店铺,监督双方互返相关手续、钱款,祝某查验完店内物品后,当场向冯某给付11万元,冯某将店铺钥匙交还祝某。
承办法官介绍,祝某与冯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主要包含房屋转租、经营权转让、设备物资转让,其中关于设备物资等转让部分,是建立在其他转让内容能正常履行的基础上,但签订协议时,祝某未如实告知冯某,其不享有转租权。店铺被收回,冯某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键原因是祝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双方合同依法可予以解除。
法官提示
工作生活中签订店铺转让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前,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2.考察店面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3.事先调查清楚店面所在的地段短期内是否有拆迁规划,避免误判价值;4.交房时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清单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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