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2
A+ | a法院公告
王秀云、罗勇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翠兰返还借款41000元、支付利息损失52064.38元(计算至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算至款项偿清为止;2.驳回原告刘翠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4032元由被告王秀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陈小雪、王喆: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雪、王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小雪、王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60289.96元;2.被告陈小雪、王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100.61元。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陈小雪、王喆负担。公告500元,由被告陈小雪、王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陈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花诉被告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7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王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王雪峰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0元,利息88645.04元(截至2021年3月9日),合计88645.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732元,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俞兆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俞兆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6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张东河: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国诉被告张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7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唐灵芝:
本院受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费8010元。2022年物业费200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2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刘兴华、才湾:
本院受理原告姜座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9日的利息为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无法和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5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薛卫娟、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月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薛卫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无法和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2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卞勇、雷伟、周丽佳、钱文虎:
本院受理原告谢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卞勇、雷伟归还原告谢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周丽佳、钱文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无法和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3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庆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60515008X)
周新湖(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01084030)。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了编号:8190828804003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28804003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04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16236.19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6150710)。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3日签订了编号:8190827628004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27628004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38号。
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78444.78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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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岚(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704075241)
周中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7608160331)。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8190927592019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927592019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29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08706.4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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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小芸(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9021341)、杨卫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603263216)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编号:8200423660022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042366002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88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856594.44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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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莉蓉(女,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03182224)、叶小美(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710220096)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了编号:8181119608001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81119608001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39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18600.45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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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于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901121913)、董晓荣(女,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408127544)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了编号:8200122720016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0122720016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0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84959.2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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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大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09120723)、罗厚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0825075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了编号:8190819362008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19362008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01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05915.72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伍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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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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