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不发货 守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5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慧杰
关键词:违背承诺
买家按照约定付钱,卖家却几番延迟发货。收不到货,资金还被对方占用着,经济往来中,不少企业都遇到过这类“糟心事”,该怎么办?
案情
2021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医用产品购销合同,交易金额为825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采取“分批交付,分批付款”的方式履行,作为乙方,乙公司在2021年9月12日前完成首批合格产品的交付,9月13日起,乙方每周向甲方交付一次产品,直到10月31日前完成供货义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批产品价款的50%预付款,即41.25万元,甲方验收完货物,当日支付该批货物尾款。后期付款方式也参照上述方式履行。同时约定,乙方若无法按时交货或无法按约提供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月4日起至10月23日,甲公司按约定先后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361.5万元,而乙公司仅向甲公司供应了55万元的货物。
因乙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经营,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的空仓损失。
经甲公司追要,乙公司退款410万元,但剩余退款及违约金迟迟未付。2022年2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说法
这份合同应否解除,关键要看乙公司是否违约。
经法庭调查,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付款,但乙公司只交付了部分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乙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未按约定如数交付货物,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经调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合计金额为55万元。按照甲公司实际付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退还货款896.5万元。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资金占有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损失系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双方合同解除的实际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乙公司应从当日起支付甲公司资金占有期间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退还货款896.5万元,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6万余元。
法官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其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向甲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当其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经营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己方实际履约能力,确保合同按约履行,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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