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床不等于分居 感情破裂需证据证明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7
A+ | a克拉玛依市居民郭女士咨询:我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争吵,三年前开始分床而居,现在我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我们的情况是否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条件?
晓法:夫妻感情不和,分床而居,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以下几种: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并且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法院难以采信,要佐以其他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外,还要搜集证据证明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由工作、学习等客观因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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