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后又因乙肝拒入职 公司涉就业歧视被罚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A+ | a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通知,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依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仍然存在。
日前,面对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后的维权求助,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决定支持申请人起诉当事公司,维护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并向当事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
2022年6月,经过多轮面试后,祝先生被A公司录用,岗位为工业质检员。被录用后,祝先生与A公司的人事行政人员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从原公司离职。签订劳动合同前,祝先生如实告知A公司自己带有乙肝病毒,该公司遂以为员工购买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乙肝病毒DNA检测。
一周后,祝先生将常规体检和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发送给A公司的人事行政人员。没几天便接到该公司“你与岗位不合适”的答复。祝先生对此说法心存疑虑,怀疑对方拒绝的原因是自己异于常人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
2022年7月,祝先生向上海市人社局反映了这一情况,市人社局将线索移送至松江区人社局进行核实处理。松江区人社局查明,A公司的工业质检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该公司要求祝先生做乙肝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据此,松江区人社局向A公司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明明已顺利通过了多轮面试,且各项能力都符合岗位需求,却因乙肝遭到排斥,这让祝先生感觉受到了就业歧视。2022年12月,祝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赔付其精神抚慰金。
今年2月,因担心自己维权能力不足,祝先生向松江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收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向祝先生、A公司、区人社局等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为证实A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其拒绝招录祝先生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承办检察官赴A公司开展调查。经询问,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坦言,当时确实是因为祝先生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较高,公司管理层才作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结合原、被告言词证据及祝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体检报告、退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A公司系因祝先生乙肝指标超标才不予录用,构成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也明确,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祝先生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发生在劳动者与公司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属于劳动领域案件。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从既有案例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侵犯平等就业权时,往往囿于自身诉讼能力,无法提供证明就业歧视的有力证据,可能遭遇诉讼不利。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
今年3月15日,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安抚当事人情绪,避免当事人、当事公司因诉讼耽误正常生活和经营,推动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3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在法官与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A公司很快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赔偿了祝先生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依法合规用工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为帮助当事公司进一步完善招聘制度、增强法律意识,3月22日,承办检察官向A公司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公司现存招录制度和招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向松江区检察院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介绍了目前流程化、标准化的招录制度和人事行政人员的法律培训计划,表示相关整改将延伸至全公司各岗位,杜绝就业歧视的情况再次发生。 据5月15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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