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生子想降低“前娃”抚养费 法院酌降500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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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孙华每月支付原告刘宸抚养费2000元。

  2019年5月,孙华与刘瑜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刘宸随母亲刘瑜生活,孙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其18周岁。

  2020年7月,孙华与张烨再婚,带着张烨之女共同生活。一年后,孙华与张烨育有一子。

  2021年初,孙华不再向刘宸支付抚养费,刘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孙华辩称,其现任妻子带有一女4岁,后两人生育一子。为让子女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其贷款买下1套二手房,每月偿还房贷约4500元。现任妻子为了照顾家中婴儿及幼女,暂时无法外出工作,只能依靠孙华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支撑,经济压力大,无法承担刘宸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数额降至800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刘宸,理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孙华2019年时仅育有刘宸一子,其约定按2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虽高于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愿的行为。随着孙华的再婚再育,新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贷款购房和装修亦为刚性需求。这些客观因素变化,导致其现有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原2500元每月的抚养费。抚养费的调低虽必然导致刘宸利益受损,然而面对孙华需抚养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客观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孙华经济收入有重大增加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平衡考量孙华全部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因此,根据刘宸的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孙华每月支付刘宸抚养费2000元。一审判决后,孙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数额,具体情况主要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工资或收入情况变化、因病或伤残,没有劳动能力、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等。可见,再婚再育通常并不属于法院考虑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但是,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出现了新的抚养情况,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法院应当考虑诉请降低原定的抚养费的合理性。

  据5月12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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