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5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张欣、杨宗云(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于2022年3月2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04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59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4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综合费用5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2%÷30天×177天=5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4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电话:17799711781
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5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张欣、杨宗云(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于2022年3月2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03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60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4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综合费用5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2%÷30天×177天=5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4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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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5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刘宏、曹继东(借款人、抵押人):
陈向东(担保人):
你们于2022年4月14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06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51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5月13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4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综合费用106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000000元×2%÷30天×159天=106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4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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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5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张春雷(借款人、抵押人):
你于2021年4月2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1409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28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但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4月3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综合费用16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60000元×2%÷30天×4天=16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日)。
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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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第法诺公证
2023 年5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新疆喜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
李文龙、徐亚(保证人):
你们于2021年3月1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蚩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1406号《房地产抵抑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395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1年5月16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4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综合费用238667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000000元×2%÷30天×358天=238667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电话:17799711781
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5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张欣、杨宗云(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于2022年3月2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02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58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 截至2023年4月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综合费用5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2%÷30天×177天=5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4月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电话:17799711781
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 年5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乌鲁木齐粤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宣东:
借款人乌鲁木齐粤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保证担保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宣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101047817)及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信鑫流字2021028号《借款合同》、2021年信鑫[保字]第2021028号《保证合同》、2021年信鑫[保字]第2021028-1号《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27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3年4月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220万元整,利息960667元。【利息天数:自2021年6月19日至2023年4月4日,共655天;利息计算方式:220万×24%÷12个月÷30天×655天=960667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4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董禹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 董禹含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乌鲁木齐粤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宣东:
借款人乌鲁木齐粤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保证担保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宣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101047817)及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信鑫流字2021018号《借款合同》、2021年信鑫[保字]第2021018号《保证合同》、2021年信鑫[保字]第2021018-1号《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28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9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3年4月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50万元整,利息228000元。【利息天数:自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4日,共684天;利息计算方式:50万×24%÷12个月÷30天×684天=228000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4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董禹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 董禹含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乌鲁木齐粤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宣东:
借款人乌鲁木齐粤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抵押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曹宣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101047817)及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信鑫流字2021015号《借款合同》、2021年信鑫抵字第2021015号《抵押合同》、2021年信鑫[保字]第2021015号《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29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3年4月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400万元整,利息1824000元。【利息天数:自2021年2月2日至2023年4月4日,共684天;利息计算方式:400万×24%÷12个月÷30天×684天=1824000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4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董禹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 董禹含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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