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奖学金具有道德义务   公开赠与还须兑现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A+  |  a

乌鲁木齐市学生小明咨询:中考结束后,我进入乌市某私立学校就读,专门学习国外留学相关课程。某私立学校承诺,如果我被国外名校录取,将向我发放15万元奖学金。3年后,我如愿被国外名校录取,某私立学校随即召开颁奖典礼,公开表示授予我奖学金,还广为宣传。此后,学校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奖学金,主张撤销赠与,合法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某私立学校是营利机构,但也是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同样对学生有道德义务,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学校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本期由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霖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建华整理

  

咨询法律问题可发送邮件至1457687513@qq.com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