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留给女儿的房产 前夫私自售出是否有效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A+ | a乌鲁木齐市民冯某咨询:我与前夫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他婚前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女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1月,在我与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夫把房屋卖给了李某,对方付了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两人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夫以租户身份继续居住。2021年,前夫意外死亡,我带着女儿住进该房,李某多次要求我们搬离,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暖气费等。我该搬离并支付相应费用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你与前夫虽然协议将房产赠与女儿,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处置该处房产的行为并未违法,因此,李某与你前夫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在李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你们搬离并支付相应费用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跟李某协商费用的合理数额。
本期由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霖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建华整理
咨询法律问题可发送邮件至1457687513@qq.com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