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装扫码支付 拿上东西就跑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6
A+ | a扫码支付是当前商家和消费者经常使用的交易方式,但在犯罪分子眼中却成了不劳而获的“商机”。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微信扫码实施盗窃和诈骗的刑事案件。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葆华 姚帅
案情
2021年5月3日,李某某乘出租车来到喀什市某小区一便利店门前,摇下车窗对店主说要买两条某品牌香烟和两箱饮料。店主将香烟和饮料搬至出租车后备箱后,向李某某出示收款二维码。李某某假装扫码付款,等店主回到店内发现其未付款,出门找时,李某某已乘出租车逃离。
同年5月12日,李某某又乘出租车到喀什市某小区,下车后,他让司机在路边等待,自己则来到某商店,谎称买两条某品牌香烟。当店主将香烟放到柜台上时,李某某又称还需购买饮料,趁店主搬饮料之机,他拿上香烟乘出租车逃离。
两次得逞后,李某某并未收手。2021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先后以购买成件饮料、成条名贵香烟为名,在喀什市的便利店和超市作案28次,窃取、骗取财物价值达2.9万余元。
说法
到案后,李某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000余元,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情形。”承办法官表示。
经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28家便利店店主退赔所得赃款。
提醒
便利店和超市经营者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销售商品时,一定要确认收到顾客扫码支付的价款后,再将商品交付顾客。未完成交易前,经营者要时刻注意财物在可控范围之内,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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