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古墓挣钱? “摸金校尉”难逃法网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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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胡杰

  “当时也没想那么多,感觉能挣钱就跟着去了。”近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铁某被乌苏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月4日,乌苏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白杨沟镇居民铁某曾参与盗窃该市某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了解具体情况,民警找到铁某核实。

  铁某交代,2015年9月,他受雇以每天100元的报酬,伙同他人连续7天盗挖白杨沟镇某处古墓。他们觉得该古墓地处偏僻山区,平时连放牧人也很少过去,不易被发现。

  警方在铁某家收缴一件石器。在铁某的带领下,民警前往案发现场查看,对古墓被破坏情况拍照并取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乌苏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加哈斯力克·夏依扎鼓励广大群众,发现盗掘古墓行为要立即报警。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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