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不能退 损失谁担?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4

A+  |  a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旅行因不可抗力“流产”,机票无法退,损失谁担?

  2021年,顾某等4人打算到新疆旅游。经朋友介绍,顾某添加新疆某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的微信,并于当年6月起通过微信与马某商定旅行计划。2021年7月,顾某等4人与马某商量好旅游的路线、行程及金额。马某与乌鲁木齐某机票代理公司联系购票事宜后,告知顾某机票价格为每人4900元,但会帮他们争取每人4000元的票价,顾某遂一次性向马某转账1.6万元,用于购买4人机票。购买前,顾某特意叮嘱马某,一定要购买机票退票保险。

  顾某等4人的旅行因不可抗力未能如愿,顾某联系马某要求退票。马某表示,4人的机票只能退积分,不能退款。后两人就退票事宜多次沟通,马某承诺可以用4人的积分兑换成机票,再把机票钱兑出返还他们,但迟迟未履行承诺。

  今年2月,顾某等4人将新疆某旅游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购买机票的1.6万元。

  新疆某旅游公司负责人辩称,顾某等4人并未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马某仅是帮忙购买机票,未收取任何费用,顾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不存在合同关系,但马某接受原告委托,多次向原告发送订购飞机票的信息,其目的在于促成旅游服务合同的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马某忽视原告强调,未购买机票退票保险,也未如实告知原告“不可抗力因素可退积分不退款”的机票退换条件,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限制了原告购买机票的主要权利,导致原告退机票款的目的没实现,该损失系被告缔约过失所致,应依法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同时,原告购票时未过问特惠票的特惠原因,被告知出票信息时也未核查机票是否包含退票保险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退票条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有相应过错。法院酌定原告的缔约过失责任为50%,被告缔约过失责任为5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票款8000元。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