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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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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陈爱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103211714
借款人、抵押人:卢娟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60509492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440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爱民、卢娟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9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105098.93元、利息2840.18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107939.11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玖佰叁拾玖元壹角壹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红梅,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012071720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113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64个月,自2017年6月2日至2039年6月2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红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0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98823.22元、利息9328.03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308151.25元(大写:叁拾万零捌仟壹佰伍拾壹元贰角伍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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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芳,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700421910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90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7月14日至2034年7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4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41045.39元、利息7401.02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48446.41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肆佰肆拾陆元肆角壹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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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得千,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81021067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770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零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7月11日至2034年7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得千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6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93421.48元、利息7043.07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300464.55元(大写:叁拾万零肆佰陆拾肆元伍角伍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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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宋晓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509003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807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5年6月11日至2030年6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宋晓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111823.56元、利息3515.05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115338.61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叁佰叁拾捌元陆角壹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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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鸿辉,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608047117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372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5月19日至2047年5月19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鸿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8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381588.74元、利息10017.86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391606.6元(大写:叁拾玖万壹仟陆佰零陆元陆角),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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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峰,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904200913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979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5年9月24日至2040年9月24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3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275993.22元、利息4826.47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280819.69元(大写:贰拾捌万零捌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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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董占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780316107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141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35年10月12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董占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8日欠款本金122992.53元、利息3210.71元(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合计人民币126203.24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贰佰零叁元贰角肆分),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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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映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708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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