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住哪儿? 年近八旬大爷犯了难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1
A+ | a“真过不下去了,必须离婚!”近日,重庆市铜梁区的李大爷和王婆婆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至铜梁区法院旧县人民法庭要求离婚。审理中,法庭查明原告、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一直无法就共有房屋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法官了解得知,这对老夫妻是再婚,结婚38年来,两人未生育子女,有一处共有房屋。“我不是图财产,就是担心离婚了我没地方住!”年近八旬的李大爷说,他膝下无子女,若房屋归女方,自己则将无房可住。
同时,法官也了解到,李大爷一直独居在两人共有房屋内,而王婆婆则长期在儿女处生活。
于是,法官从“老年人离婚分割财产引起的居住利益保障”角度,引导当事人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协商设立居住权,并在调解书中加以明确。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王婆婆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对案涉房屋为李大爷设立居住权,直到其去世为止。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弱者皆有所居,还能让有房者以房颐养天年。本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准确的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居住权进行确认,既处理了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也使老人居住权利得到保障。 据1月30日《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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