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人 饲养者自称无责拒赔偿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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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吉木萨尔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赵娟娟)宠物狗咬伤人,被侵权方有过错,饲养人可否免责?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饲养人承担80%的侵权责任。

  2022年6月,马某带着孩子小宇(化名)到王某经营的花店购买花土时,王某养的狗将小宇手指咬伤。马某随后带小宇至吉木萨尔镇卫生院就医,医生诊断伤情为左手食指皮裂伤,处理建议为按时接种五针狂犬疫苗。

  小宇接种狂犬疫苗共计花费医药费510元,马某要求王某承担医药费。但王某认为小宇被狗咬伤是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自己无需赔偿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2022年12月初,马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其经营场所饲养犬只,且未进行有效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造成小宇被狗咬伤有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因素,可酌情减轻被告王某的责任,故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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