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偿还利息 追讨获法院支持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9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曹斌
帮别人偿还了借款利息,索要钱款却吃了“闭门羹”。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以不当得利判决昌吉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偿还新疆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代付利息34.44万元。
2012年12月7日,科技公司因周转需要,向新疆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两千万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后科技公司分两次向投资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经核算,确认借款利息共计34.44万元。2014年3月23日,投资公司向科技公司催要利息,被以没钱为由延后支付。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农机购销合同,欠科技公司货款未付。2014年5月7日,机械公司代科技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4.44万元。
之后,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核算货款时,就34.44万元利息款产生争执。机械公司认为,这笔款是代科技公司偿还,应该抵扣货款,但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今年7月初,机械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昌吉市法院,要求其返还代付利息34.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科技公司欠付投资公司借款利息34.44万元,该还款义务应当由科技公司承担。机械公司代科技公司偿还利息,科技公司因此受益,该行为属于科技公司不当得利,应当向机械公司返还,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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