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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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马里亚木

  “都是一家人,这钱你凭什么要独占,为什么不给我分?”“你都出嫁了,已经不是我们村的人,哪有你的份!”12月12日16时30分,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阿某、叶某兄妹俩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吵得不可开交。

  原告叶某是被告阿某的妹妹,阿某、叶某及其父母在该县某乡白杨河村共同分得耕地20亩。2019年,两人的父母先后离世,此前,未就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分割。2020年以来,阿某均独自收取土地流转费。后叶某向阿某催要土地流转费,阿某以叶某已出嫁、不在本村为由拒绝给付。因多次协商无果,今年7月,叶某将阿某诉至呼图壁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阿某返还3年的土地流转费15000元。

  法官说法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因素而丧失。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人并不限于一定具有土地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本案诉争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管理,只要其父母在该宗土地有流转所得收益,理应共同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涉案土地有4名承包人:阿某、叶某及两人的父母。叶某外嫁,迁户至现在居住的村后一直没有分配土地,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阿某、叶某各占四分之一。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因此,阿某应按照叶某所占有的份额向其返还土地流转费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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