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须有证据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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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为了减少采暖用户与供热企业因供热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引导构建和谐的供热服务供需关系。

  □本报首席记者 王晨 通讯员 黄倩

  室温不达标但举证不能

  ——采暖用户败诉

  刘女士称,自2012年入住乌市天山区某小区后,每逢供暖季,她家室温都不达标,甚至墙面出现冷桥现象。刘女士从未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监督电话投诉,而是以拒交采暖费的方式对抗。欠费3年后,刘女士被供热企业告上法庭。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只是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故法院判决刘女士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企业交付采暖费。

  法官释法

  在供热合同纠纷中,采暖用户胜诉率较低,原因主要在于举证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用户需举证证明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就要学会保留证据。

  供暖季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也可进行公证或由业主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测温,这样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暖气跑水房屋受损拒交费

  ——采暖用户败诉

  2018年1月,乌市天山区某小区业主王女士发现自家房顶多处漏水,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楼上邻居家热水管道跑水,泡坏了王女士家橱柜、抽油烟机及房屋吊顶。王女士以此为由拒绝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后被热力企业诉至天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家中财产受损一事,待损失确定后,她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但在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上不能作为拒交采暖费的理由,王女士应当向供热企业履行交纳采暖费的义务。

  法官释法

  暖气跑水遭损失维权是比较复杂的,主张权益更不简单。对于此类问题,业主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可找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也可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之后再按责任划分,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维权。


  怠于行使权利

  ——供热企业败诉

  去年,乌市某供热企业向乌市天山区法院主张某采暖用户自2009年至2019年拖欠的采暖费,庭审中,采暖用户抗辩供热企业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采暖用户在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交纳了部分采暖费,供热企业自2014年之后由于收费人员更换频繁,没有留存催缴费用通知单,最终就诉讼时效问题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采暖用户交纳2017年以后的采暖费,对于之前的采暖费,因已超过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驳回了供热企业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采暖费的收取是依据双方形成的供热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将供热期间产生的所有暖气费视为一个整体,而采暖用户每个采暖期交纳采暖费则视为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另外,催收采暖费也是供热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供热企业应注意定时催收,并保留催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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