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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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希热里·哈里克(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608080016)

  共同借款人、共同抵押人:古丽米热·吐尔逊(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710210047)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811054106616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7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截至2026年1月19日,借款本金375518.05元,利息3696.59元,罚息、复利合计44.28元,本息合计379258.92元,并要求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卢静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87

  联系人:卢静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麦麦提·喀斯木、阿尔孜姑·艾尼瓦尔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50000元,并于2024年5月24日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17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7期且累计1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468719.85元、利息1974.39元,本息合计470694.24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热伊莱·麦麦提阿卜杜拉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00000元,并于2023年8月8日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323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6期且累计16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72151.63元、利息21829.06元,本息合计293980.69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比热·赛提尼牙孜、伊里哈木·艾比不拉、莉娜·伊里哈木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00000元,并于2023年8月25日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1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6期且累计6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496418.61元、利息11271.47元,本息合计507690.08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胡祎斌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6月25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胡祎斌签订了编号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61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25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7月5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期限276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17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4236.56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5041.5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9278.15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2月1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力·牙生、阿衣仙木·艾买提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50000元,并于2022年12月13日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2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2期且累计13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46936.46元、利息17752.32元,本息合计364688.78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艾孜则·阿布杜热合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971224141X)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艾孜则·阿布杜热合曼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于2024年7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407250000505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89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艾孜则·阿布杜热合曼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于2026年1月20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6年1月20日,贷款8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38861.58元、利息人民币14049.82元,共计欠款人民币652911.40元,以及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 肖楠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1779971202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米热阿地·阿布汗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150000元,并于2021年4月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47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8期且累计2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142932.9元、利息17881.36元,本息合计160814.26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6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明君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建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明君、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建签订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52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51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期限2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5653.91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4493.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0147.6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1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于洪奎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269000元,并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286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1期且累计2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07425.46元、利息19249.95元,本息合计226675.4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海宾(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11226181X)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古丽霞提·秦霍佳(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7512020027)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1739号天山·东方嘉苑住宅小区一期11号楼3单元20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77892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7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海宾、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古丽霞提·秦霍佳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承诺书》(上述合同、承诺书以下简称:该合同),并在我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804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25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

  据贷款人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27日,贷款已连续28期/累计28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方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一、本金235924.66元、利息30687.48元,本息合计266612.14元;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三、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充分足够且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证据,如超期未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提交前述充分证据的,视为你们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米娜瓦尔·沙吾提、吐尔逊·阿不都英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150000元,并于2023年8月23日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64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5期且累计1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148494.33元、利息10747.98元,本息合计159242.3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崔昆(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9006034416)

  我行于2025年3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崔昆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3586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5100220250003588的《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2025年3 月10日起至2055年3月1日止,贷款金额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5年3月10日出具(2025)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7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崔昆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崔昆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3586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5100220250003588的《抵押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6年2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娜迪拉·阿布列提(公民身份号码:654224200110080025)

  我行于2025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娜迪拉·阿布列提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0396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510022025000013966的《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2025年1月9日 起至2055年1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5年1月3日出具(2025)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娜迪拉·阿布列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娜迪拉·阿布列提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0396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510022025000013966的《抵押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6年2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万龙(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701012110)

  我行于2020年9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万龙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381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5100220200011646的《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50年10月13日止,贷款金额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9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91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李万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万龙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381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5100220200011646的《抵押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6年2月12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华

  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1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质押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名下的精煤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雷文珍、你自愿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吉农商借字2025第208号]、《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吉农商保字2025第208号],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673号]。

  现因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已构成违约。现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伍拾万玖仟柒佰肆拾叁元叁角柒分(¥509743.37);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5.0‰;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零柒拾陆元伍角(¥5076.5)。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陆娇、公证工作人员庄珍珍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庄珍珍

  联系电话:18196126603、0994-8166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华

  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3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质押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名下的精煤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雷文珍、你、李红霞自愿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吉农商行借字2025第504号]、《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吉农商行保字2025第504号],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01号]。

  现因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已构成违约。现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玖拾玖万玖仟陆佰壹拾贰元肆角肆分(¥34999612.44);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玖仟叁佰伍拾元捌角柒分(¥1009350.87);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5‰;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伍拾壹元伍角整(¥8151.5)。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陆娇、公证工作人员庄珍珍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庄珍珍

  联系电话:18196126603、0994-8166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红霞

  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3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质押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名下的精煤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雷文珍、你、李华自愿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吉农商行借字2025第504号]、《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吉农商行保字2025第504号],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01号]。

  现因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已构成违约。现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玖拾玖万玖仟陆佰壹拾贰元肆角肆分(¥34999612.44);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玖仟叁佰伍拾元捌角柒分(¥1009350.87);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5‰;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伍拾壹元伍角整(¥8151.5)。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陆娇、公证工作人员庄珍珍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新疆蓝晟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庄珍珍

  联系电话:18196126603、0994-8166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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