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闪灯路口撞车,责任这样定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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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被保险人毛某承担70%的责任,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赔偿款。

  2021年2月16日,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国道与某公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小型轿车的彭某相撞。事故导致毛某、彭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发时,该路段交通信号灯为黄闪状态。

  毛某和彭某分别为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甲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向毛某支付车辆损失11万余元后,依法在该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毛某对彭某及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由于毛某未及时报警,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建议双方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甲保险公司将彭某、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二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毛某驾车未能减速慢行并避让右方来车,承担主要责任,彭某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观察车况,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8月24日《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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