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出事故 二次饮酒掩真相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5
A+ | a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二次饮酒,能否以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日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9月11日23时许,泰兴市民班某酒后驾车与尚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事发后,班某请求尚某不要报警,并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尚某表示要报警,班某便擅自离开协商现场至马路对面的餐馆内饮酒吃饭。班某在餐馆内被民警依法查获,他只承认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喝了一瓶啤酒。经认定,班某负事故全责,检测结果显示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9.4mg/100ml。
同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以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的情况下,其二次饮酒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成为检察官审查的重点。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班某对其私了不成后立即离开到餐馆饮酒,没有合理解释;民警到场后,其故意隐瞒在事故发生前大量饮酒的事实,说明其对酒后开车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面对民警询问,直接否认酒后开车,则是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体现。最终,班某如实供述其再次饮酒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追究,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2月12日,检察院以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月21日,法院认定班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4月22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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