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处轻微交通事故系列报道② 路口遇事故 责任这样定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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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李娜

  在路口发生的轻微财损交通事故,该如何判定事故责任,什么情况下需承担全责?

  “这类事故需要仔细查看现场痕迹、公共视频或行车记录仪中车辆行驶轨迹等细节来确定责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少鹏介绍。

  转弯车辆未让直行

  张先生驾车行驶至路口准备左转弯,此时对向车道直行车辆也是绿灯通行状态,两车在中间位置发生碰撞事故,而张先生因未让行直行车辆负全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

  刘女士驾车在一处路口右转时,与左侧正常直行而来车辆发生剐蹭事故,民警认定刘女士负全责。“还有一种情况是相对方向A车右转,而B车正常左转弯,两车汇入同一车道时发生事故,此时则为A车全责。”杨少鹏提醒道。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五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

  高先生驾车行至路口,为图方便,忽视禁止掉头标志,强行掉头,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剐蹭事故,被认定负全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未按标志标线通行

  秦先生驾车沿直行车道行至路口时,一时改变主意,意图从直行车道左转,不料与左侧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剐蹭事故,被认定负全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吴先生驾车准备驶入环行路口,与环行道路中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遇,吴先生未让行,导致两车发生剐蹭碰撞,他承担事故全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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