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干果后要求十倍赔偿被驳回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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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彩虹
“能不能让我多买点儿?”2021年5月,李某添加了在某网络平台售卖干果的经营者微信,并以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大量购买为由,成功说服对方修改每人每次限购4公斤的销售规定。之后,李某分4次购买杏干,共花费8600余元。
干果店经营者没有料到,李某这个“消费者”另有所谋:在交易过程中,李某多次询问商品包装样式、生产日期、食品质量执行标准、票据开具等。
干果店老板都一一回复,并承诺:如果发现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申请退货。
事后,李某向某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受检杏干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和GB7718-2011标准。
2022年8月,李某将该干果店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主张货物价格的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李某就类似案件进行过多次诉讼。结合其多次诉讼的经历,应当比一般消费者更具有审查和注意能力。且该干果店的经营者多次向李某说明,如质量有问题可以退货,李某仍不退货。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中,送检的样品未经过鉴定机构抽样选取,无样本实物照片及相关产品信息,检验结果缺乏客观性。
根据新疆干果市场的交易惯例,干果销售店铺的干果多为散装食品,按照购买人的需求使用通用的干果类包装袋现场分装,封口处可以反复多次开封和封合,在李某未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无法保证其送检样品与干果店出售的干果具有一致性。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干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也不能证明干果店存在明知干果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的情形。
法院认为,干果店作为案涉干果的销售者,未在某交易平台中披露正确信息,其在交易页面中标注的信息与实物信息不完全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但并不能据此推定干果店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或者欺诈行为。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一审判决:干果店向李某退还货款,李某向干果店退还干果。如李某不能退还,则按照购买价格抵扣应退货款,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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