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写清楚 数万元宣传牌做好遭拒收 法院:损失均担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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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依帕尔古丽·尼亚孜
加工制作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成品“走样”,一个拒收货,一个拒退款,花费数万元制作的宣传牌被废弃在戈壁滩。损失该由谁买单?
2021年6月25日,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广告中心签订宣传牌加工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向丙广告中心支付制作费4万元。同年7月1日,乙公司派人前往安装现场查看,发现制作完成的宣传牌不符合制作标准,需要整改,并将整改通知发送至丙广告中心,但丙广告中心未及时整改。
因宣传牌有时效性及特殊意义,甲、乙两公司在与丙广告中心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3日委托丁广告公司重新制作宣传牌,花费6.2万余元。重新制作的宣传牌投入使用后,由丙广告中心制作完成的宣传牌被废弃于戈壁滩。
甲、乙两公司代理人俞某表示,虽然他向丙广告中心交付的设计图中没有标明宣传牌厚度,但口头告知对方宣传牌中某标识的厚度不得少于20厘米,总体厚度应达到60厘米。
丙广告中心对此否认,其认为俞某作为甲、乙两公司的授权代表,一直在制作现场监督,且自己是严格按照图纸标明的尺寸制作的,不存在违约情况。
一边是甲、乙两公司要求丙广告中心退还全部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一边是丙广告中心拒不承认违约,双方闹上法庭。
法官说法
在法庭询问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宣传牌的厚度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未将宣传牌厚度在设计图中注明,在整个加工制作过程中亦未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其自身存在过错。丙广告中心作为广告加工制作方,未按对方的要求制作宣传牌,也存在过错。
2022年5月20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即丙广告中心向甲、乙两公司退还制作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费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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