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寄丢了,到底怎么赔?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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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价值5000元的快递包裹在邮寄途中丢失,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按货价赔偿,但快递公司只愿赔偿1000元。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快递纠纷案时,法官依据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2年,杨某通过网络联系了二手裘皮大衣经销商,表示要出售自己的两件裘皮大衣,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为5000元。随后,杨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裘皮大衣,并支付54元快递费。包裹迟迟未送达,杨某联系快递员,得到的答复是包裹不知去向。杨某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称杨某未对包裹保价,只能赔偿其1000元并退运费。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快递公司诉至天山区法院。
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快递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在未保价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3倍。
杨某则表示,因为快递公司失误导致自己受损,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
法官指出,快递公司所说的“相关法律”是指邮政法。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丢失的快递已做保价的应按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该条款仅用于约束邮政企业,因此本案双方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
法院认为,杨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已揽件并进行物流运输,在此期间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杨某包裹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明知快递件系贵重物品而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应当赔偿杨某的损失。
在法官调解下,快递公司赔偿3000元并当庭履行,杨某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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