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乐场受伤 家长、经营者共担责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A+  |  a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买尔哈巴·米吉提

  家长带孩子去儿童游乐场玩,如果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该由谁来担责呢?

  2月5日,喀某带着6岁的女儿麦某前往赵某经营的游乐场玩耍。在玩蹦床时,麦某与木某7岁的儿子阿某发生矛盾,阿某将麦某推倒,导致麦某从蹦床高处滑落受伤。随后,喀某将女儿带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麦某左胳膊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麦某将游乐场经营者赵某和阿某起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十级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2546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展开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阿某和麦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游乐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喀某与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在知晓孩子进入游乐场后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管理保护,密切关注孩子动向。喀某与木某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10000元,木某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25000元。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