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 是“爱”还是“债”?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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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侯志丹

  情侣在恋爱期间会互发红包或转账以示情意,然而一旦分手,不少情侣会因此产生纠纷。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能否主张返还?一起看看库车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小周与小晶原系恋人,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周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小晶两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小周将小晶起诉至库车市法院,要求小晶返还2万元借款。

  小晶表示,小周为表达爱意经常请客吃饭,并给自己转钱购买衣服、化妆品等,都是日常生活消费开支,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并不是大额转账或借款,故不予返还。

  库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对双方曾是恋爱关系表示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借款款项,应举证证明借款依据。从本案查明事实情况,原、被告间资金转账往来较多,数额从0.52元、66元、520元到1314元不等,但原告仅提供了转账记录,证实发生了给付行为,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的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小周主张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库车市法院判决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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