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能否延长试用期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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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民郭先生咨询:我公司录用了一名员工,与之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结束后,公司认为这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员工提出,他愿意再延长2个月试用期,届时如果他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就自行辞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

  晓法: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为了防止多次约定试用期可能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再次试用的法律风险,员工一旦反悔,用人单位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本期由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革辉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蒲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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