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因货物丢失被停职 快递员能否要求终止合同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A+ | a阿克苏市民陆先生咨询:我是一名快递员,此前经手的货物无端丢失,多次查找都没有结果。今年2月初,公司以此为由口头要求我停职,配合调查。如今两个月过去了,公司未给出书面答复,既没有让我恢复工作,连基本工资也不发放。我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劳动者停职停薪,建议你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本期由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革辉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蒲青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 马兴瑞在自治区党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 坚持系统观念 强化科学管理 推动水资源高效配置合理利用取得新突破
- 专家服务团助力我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
- 雪域巡边
- 首府15家行政单位负责人齐聚法院会商,共促法治政府建设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交流研讨会举行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