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因货物丢失被停职 快递员能否要求终止合同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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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市民陆先生咨询:我是一名快递员,此前经手的货物无端丢失,多次查找都没有结果。今年2月初,公司以此为由口头要求我停职,配合调查。如今两个月过去了,公司未给出书面答复,既没有让我恢复工作,连基本工资也不发放。我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劳动者停职停薪,建议你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本期由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革辉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蒲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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