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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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李某咨询:我曾向张某转让我在某培训学校的部分股权,我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个时间办理手续,张某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不料张某因培训学校效益下降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我没有理会。又过了5个月,张某以“双减”政策出台后,双方经营理念有分歧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股权转让款项。法院会支持张某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双减”政策出台或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发生冲突都不能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法院应该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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