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电话卡 男子因“帮信罪”获刑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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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丁晓晶

  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接收资金而获刑的案件。2020年10月,被告人马某参与网络赌博期间,无意中看到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可获利的提示,遂将自己及家人名下7张银行卡和U盾、2张电话卡出租,供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资金,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达3115万余元,他从中非法获利5.06万元。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U盾给他人,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学生或初入社会的年轻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薄弱,极易被犯罪分子以收购、租用闲置手机卡、银行卡,借用支付宝账户的借口诱骗。“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及时了解电信网络犯罪相关案例,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户等行为,不仅影响个人征信,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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